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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时间:2016/9/27 15:1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注意在主张停运损失的时候,证据一定要充分,例如车辆的运营证和上岗证一定要齐全,此外停运损失也只是限于车辆维修期间,如果事故双方有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这一部分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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