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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先担责

时间:2016/9/30 13:5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车主应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同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依法分担。

        如果车主有漏险的嫌疑,一旦发生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也就意味着,车辆所有人不管是否缴纳了交强险,赔偿责任是不以此为依据的。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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