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认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受害人死亡之前或残疾之前抚养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因为在我国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也包含在内。因为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应享有与他人同样的权利。
2、受害人死亡之前或残疾之前收养的子女。对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一般无异议,而对非法收养的子女则要视情况而定: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应视为“被扶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扶养人。
3、没有法定义务但为受害人死亡之前或残疾之前实际扶养的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实际扶养人”也属于被扶养人,但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只能是受害人在法律上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实际扶养人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4、受害人死亡之前或残疾之前尚未出生的胎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胎儿的扶养人死亡或残疾,必然会对其扶养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情况下,受害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得到赔偿。
至于特殊情况里,受害人的哪些近亲属属于被抚养人的范围,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辖区居民,二人共生育 3 个子女,分别是:
大女儿:xxx,身份证号xxxxxx ;
大儿子:xxx,身份证号xxxxxx ;
二女儿:xxx,身份证号xxxxxx ;
吴xx 由于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在家休养,无工作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长期依靠老伴和子女抚养。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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