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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的责任承担

时间:2016/11/8 17:0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问题大量存在,各地的指导意见都有不同的规定,既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承担责任的;既有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还有规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给当事人的维权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的工作细节还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士来把握。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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