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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16/11/10 16:41: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之后,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不认同,当事人双方十分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对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一个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原则上,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有特别的排除规定的,只能依其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个别地排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所以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单独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明显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对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也可以在处理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针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作出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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