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保险公司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保险公司及承包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原则。
除经质证不能作证据使用情形外,一般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在60%—90%之间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在10%—40%之间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5)不负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双方赔偿责任。
(7)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通常各承担50%赔偿责任,也可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调整比例。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1、关于受害人故意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2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处的“故意”,应理解为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和“碰瓷”等情形,不应理解为受害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
2、关于受害人有故意、加害人有重大过失情形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27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此正确的理解为: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免责,如果是重大过失以上的,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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