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为了确定工伤的赔偿金额,在工伤认定后,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出院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规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工伤待遇核定,出具书面的《工伤待遇核定书》,确定哪些赔偿项目由社保基金支付,哪些赔偿项目由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按照核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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