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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涉嫌运营盈利,保险称增大风险性拒不赔偿

时间:2016/6/12 14:4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的情况一般就是私自运营的私家车,往往用作载客,这样一来就会增加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但是往往这样做之后车主都不会告知保险公司。在多数车主看来,我的车我说了算,尽管是用作运营盈利那也是车主自己的事,我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说,这样做的风险其实是很大的,一旦这样做之后万一造成了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而且这样的拒赔是有理有据的,法院同样会支持,这也是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范过的。

       所以说一旦私家车作为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其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理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当前世界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需及时向保险人告知,由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需要增加保险费用。否则,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另外一点需要解释的是并非被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就必然对发生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相应免除。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事故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无因果关系,即便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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