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定》中阐明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以采取的几种办法,为事故双方明确了处理方法,使案件处理起来更加清晰明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完善的,在最新的规定中主要新增或改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部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
二是实施了部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交通事故中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型事故占多数,因此实施部门事故的快速处理规定,能够尽快的恢复交通,保证道路通行的畅通有序。在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报警后,经交警调查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情形的,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场调解,当场结案。
三是检验、鉴定、评估实行社会化。对于需要进行精神鉴定、伤残评定或财产损失评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其备案的具有资格的机构中选择介绍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定或评估。
四是取消了公安机关调解的前置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表明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增加了便民利民措施。如在一些路段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地址及报警电话提示牌;交警向当事人发送载有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的联系卡;调解公开的方式且允许旁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材料的查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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