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院起草组:关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最新司解若干重大法律问题权威解读(2016)

时间:2016/12/14 16:25: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不断推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发布了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现就所涉主要问题阐述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除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以外,国家赔偿案件还包括仅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实践称之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依法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是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列举了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错误执行的具体情形,确立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明确了相关法律程序,成为审理此类案件最主要的规范依据。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确认司法解释”),新增了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等违法行为,明确人民法院撤销原违法裁决的权力,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进行了有力的补充。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施行多年,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重要修改,畅通了赔偿程序,细化了损害赔偿规则,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加大了权利救济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反映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规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于2014年11月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保全、先予执行等内容。2015年2月、5月,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先后开始施行。以上审判工作和修法释法的情况,与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密切相关,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转化前期调研和司法政策的成果,有必要制定新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在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责任份额划分和损害赔偿等方面,为各级法院提供更充足、更精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不只是对原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修补,而是在原解释、已废止的确认司法解释和《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二)两个司法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新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下一篇: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