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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1/11 15:02: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对未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在我国现行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区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过错与无过错原则来分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况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

最高院关于完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的建议及答复释明,关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能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问题,认为仍然适用。主要理由为,我国交强险的赔偿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如果机动车一方未投保,对于投保义务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按照已经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则,可能会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产生责任倒挂问题,看似“结果”不公平,但彰显了交强险的功能。

以上就是我国现行的对未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详细权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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