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5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
22904.7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101元/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230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482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73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80090元/年;
六、2015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59328元/年;
七、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计:84187元/年;
1.农、林、牧、渔业 73936元/年;
2.采矿业 98961元/年;
3.制造业 73180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9798元/年;
5.建筑业 67709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 68879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640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 45547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522元/年;
10.金融业 141009元/年;
11.房地产业 8401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276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5364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8729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9494元/年;
16.教育 10250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192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400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410元/年。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来自天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