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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6/9/20 14:42: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调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鉴定、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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