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师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住院49天,共花费医疗费11万之多。出院后,打印的病历清单上涉及到各种药品,其中就包含了大概一万块钱的非处方用药,还有就是自费药,整个治疗结束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张老伯理疗、中药费并非发生在医院,属于自行购药、用药性质,不应在赔偿之内。
〔说法〕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患者作为医疗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因此,受害人(患者)根据需要,符合要求地自购药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治疗行为。更何况,张老伯自行购药有出院时医嘱为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对孙师傅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全额承担包括自行购药、用药在内的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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