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事发后,伤者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疗费是前期最大的话费项目,这时伤者家属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医疗费票据,就是这些票据一定要保存好,这都是后期理赔的重要证据材料!
往往在初期,肇事者都会向医院交付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这样这部分医疗费的预交票据往往就会掌握在肇事者手中,而很多的肇事者交完第一笔医疗费以后,往往是不会再继续缴纳伤者的治疗费的。此时,伤者为了尽快的回复,大部分的医疗费实际上是伤者自己先行垫付的。对此很对当事人也咨询过专业的律师,法律上至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说交通事故肇事方必须负责伤者的医疗费,所以伤者在治疗阶段的费用如果对方不配合,只能先行垫付。
因此,鉴于交通事故律师在办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这样的常见的问题,律师建议受害人最好应自己保留全部的医疗费预交票据。当然,肇事者预交费票据是其支付一部分赔偿费用的证据,肇事者也担心把这个证据给伤者以后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受害人自己保留全部的医疗费预交票据的情况下,对肇事者交到医院的这笔钱,伤者可以向肇事者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条,作为肇事者已经支付一部分赔偿费用的证据,这样既能免除肇事者付费后没有证据的担忧,也能保障所有的预交费票据全部在受害人的手上。
伤者出院,拿到所有的医疗费票据之后,正常按照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就好,证据材料是后期胜诉的关键,千万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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