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2010年8月1日,肇事人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照车辆在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和两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在事故后送往医院治疗,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44580元。王某驾驶的车辆是某工程公司所有,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某车辆属于私家车,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后双方商谈的赔偿协议无结果,张某随即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无误,法院予以确定。按照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原告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因王某车辆是单位车辆,王某驾驶属于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由车辆单位承担。车主没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故车主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法院在通过原、被告双方调解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原告张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计73188元,车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51198元,超出责任险部分按照40%的次要责任赔偿医疗费用13832元,车损及鉴定费用共8158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完全无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最高限额为1万元的医疗费,伤亡赔偿金11万元。
相关文章:
如何防范“假律师”
关于律师费
与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的两个问题
交通事故中商业三者险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