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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否按批发零售业标准支持

时间:2017/6/23 15:45: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个体工商户能否按批发零售业标准支持
 
【案情概述】2012年8月16日晚,齐某驾驶小轿车沿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津滨大道东兴立交桥去成林道方向上桥口由南向右转弯时,遇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驮带彭某沿津滨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齐某车右前部与张某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齐某和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其后彭某委托我所代理其交通事故案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彭某的误工费,依据批发零售业标准主张。保险公司辩称当事人是农业户口,营业执照是彭某爱人的不是其本人的,不足以证明朋友的误工依据批发零售业标准支持,我所律师辩称,彭某很早就来津做生意,和丈夫一起经营烟酒店,且提供了营业执照,还有农贸市场的证明,足以证明彭某在出事故前一年是在津工作生活,故误工费应该依据批发零售业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支持彭某依据批发零售业的误工费请求。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彭某为经营批发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故其误工费应按照批发零售业年均收入计算,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彭某很早就来津做生意,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前一年一直在津在固定场所和丈夫一起经营烟酒店,且提供了营业执照,还有农贸市场的证明,故误工费应该依据批发零售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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