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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时间:2017/6/2 16:1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伤残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情概述】2014127日上午,靳某驾驶公交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复兴门是碰撞骑自行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白某,造成双方车损及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不负事故责任。其后白某委托我所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机构对白某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为脑损伤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障碍构成精神伤残等级十级,基于上述原因精神伤残与交通事故的完全因果关系难以定酌,故不认可赔偿。并上诉至二中院称:鉴定机构不能认定白某的精神伤残与本案事故是否具有完全因果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认为原审有误,请求改判。我所律师辩称,虽然在完全因果关系问题上,鉴定意见认为无法确定,但并不是说不存在。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就白某的精神伤残与本案的事故是否具有完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部门以白某为由作出完全因果关系难以定酌的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陈述因果关系评定主要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但未就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意见,经二审询问鉴定人表示如果没有一个月得间隔,本案事故与白某的精神伤残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故后存在导致白某精神伤残的情况发生,故其上诉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该案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白某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为脑损伤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障碍构成精神伤残等级十级,基于上述原因精神伤残与交通事故的完全因果关系难以定酌,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事故至白某住院治疗期间存在白某精神伤残的情况发生,缺乏证据,且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并有事实依据,故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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