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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责,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时间:2013/7/1 17:40:54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事故详情:2010年9月21日,甘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车辆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在紧急规避前方车辆的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路人潘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路人潘某受伤和两车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甘某车辆制动系统失去控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潘某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事故车辆都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后,事故三方在商议赔偿协议的过程中,未达成有效共识,故潘某将甘某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原告的侵权人,与原告受伤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法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载交强险强制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不管投保人是否对事故具有责任关系,保险公司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强制赔偿范围的部分,根据事故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由于事故双方车辆都有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强制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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