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跨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时间:2013/7/1 17:40:55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2011年6月29日,肇事人雷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在316省道上行驶的时候,与戴某驾驶的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戴某驾驶的客车上的五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原因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某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两车会车时采取的紧急规避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雷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五名乘客被送往医院救助,肇事人雷某驾驶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五名伤者将雷某、保险公司及戴某所属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损失共计63235元。
        法院在查明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后,鉴于五名原告来自于距离此地遥远的山东省。故法院立刻组织原告和被告进行赔偿协议调解,按照交强法中的规定,原告申请的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应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要求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重新计算。双方在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五人赔偿金共计2.1万元,被告雷某和戴某所属公司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被告的案件受理费用。
       相关文章:
       假肢配制机构的配制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决定了约20万元的假肢费能否得到支持
       千万不要选错鉴定机构或者错过鉴定时机!
       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事故认定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驾驶员意外肇事,法律援助帮助车主减轻刑罚

下一篇: 驾驶员误以为车辆存在险情,跳出车外被碾压致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