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肇事人曾某在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一名行人碰撞,事故造成该行人秦某受伤和乘骑的非机动车损坏。肇事人曾某在发现撞人后,处于逃避事故法律责任的念头,驾车逃逸。曾某驾驶开出3公里左右后,被接到报警的巡逻队拦下,将曾某带回警局审问和扣押事故车辆。
交警询问期间,曾某承认其在驾驶前饮酒,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于侥幸心理,所以才驾车逃逸的。交警对曾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89.3mg/ml,为醉酒驾驶。
交警部门在调查明事故的经过后,根据肇事人曾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并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对曾某做出事故罚款3500元人名币,拘留15天和吊销其驾驶执照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资格的处罚。
酒后驾驶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至2000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天以下拘留,并处1000至2000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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