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事故人潘某在饭店吃饭时,遇见朋友苏某,两人在一起吃完饭后是晚上10点多,潘某出于好意开车送苏某回家。二人在吃饭的时候都有饮过酒,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路边的电线杆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侧翻入路边的池塘中。
事故造成潘某和苏某溺水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事故原因是摩托车驾驶员在夜间醉酒驾驶,且行驶中未降低车速,造成事故的发生。事故后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苏某家属将潘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苏某事故损失1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行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苏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事故人潘某的驾驶目的是送苏某回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的酬劳,故应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事故人苏某在知晓潘某醉酒后,还要搭乘潘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减轻潘某的赔偿责任。由于潘某和苏某均在事故中死亡,潘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潘某的法定继承人来清偿,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必须在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被告潘某家属赔偿原告苏某家属事故损失金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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