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郭女士乘坐一辆出租车在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出租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郭女士头部受创。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方无责任。另查明,货车车主为潘某某,货车靠挂于某运输公司名下,且货车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郭女士在出院后将货车司机李某某、车主潘某某、靠挂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认定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货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潘某某和靠挂公司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属于工作职责,故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潘某某和靠挂公司承担。原告郭某的事故损失计算为68445元,没有超出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损失68445元,由于事故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被告潘某某和靠挂公司不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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