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人贾某在驾驶车辆准备出门的时候,在开车前,贾某有查看车辆周围没有人,驾驶环境是安全的。可就在贾某倒车的时候,贾某邻居张某的二岁儿子突然出现在轿车的后方,轿车一颠簸就将小男孩碾压在车下。
人民检察院认为,贾某因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但事故现场在贾某家内,不属于
《道路交通法》中公路的定义,故此次事故不属于
交通事故的范围,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指控贾某的行为构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贾某之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就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贾某辩诉称,自己在倒车的时候有查看车辆的周围,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准备倒车的,死者2岁男孩是在贾某进车时蹲在车后的,且事故车辆的倒车雷达并没有警报,故此次事故是以外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贾某的辩词经过调查,法院予以认同。被告贾某在事故发生时尽到查看安全驾驶环境的义务,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犯错,故法院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被告贾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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