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交通事故中对精神损害抚恤金的赔偿问题是很多委托人容易忽视的部分,在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这类的案件发生过多起,在2014年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案件中就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恤金的赔偿。
2014年1月8日1时55分,谢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铁东路口,撞上李某驾驶的福田轻型厢式货车,造成双方车辆补贴成都损坏,导致谢某和李某及车内人员(2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李某起诉重型卡车车主李某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
该案件在事发后便委托我们
国晖事务所的律师全权代理,经过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提交,准备充分齐全,在法律程序上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原告方胜诉的主要原因。最终经过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14473.38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恤金7000元。
在这里
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全面且全部的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伤情鉴定报告、交警大队其他事故相关材料等,甚至是相关录音材料等,看似不起眼的小材料都有可能是胜诉并且获得满意赔偿的关键。
该案例足以说明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冷静处理对待的重要性,已然发生的事情不能够改变什么,能够做的更多的便是如何尽力挽回,使当事人最大程度的减少各方面的损失,在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众多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事故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