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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伤残后的护理依赖问题,法院如何量裁

时间:2016/3/30 16:3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护理费应参照医疗机构现行护工费普通标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
法院目前对护理依赖的支持程度并不是很宽松,对当事人的要求普遍严格。至于具体法院会判决到什么样的程度,咱们用案例来说明。
薛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处切开复位钛板固定、右股骨干截肢、右髋骨关节离断以及多处植皮等伤害,住院86天,出院后医嘱要进行专业的康复治疗。后期薛某到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最终评定为双下肢二级伤残、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十级伤残和骨盆畸形愈合十级伤残。
薛某咨询了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对薛某案件进行了分析总结,对受害人能够获得的赔偿做了保守估计,并且主张了后期护理依赖的费用,这是薛某意料之外的,在薛某事先了解的案例中,对护理依赖费用的态度都是不乐观的。我所律师的主张薛某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我们在消除薛某疑虑的同时又指点薛某应该怎样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期的解决中获得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的支持。
薛某的案件最终开庭审理了,前期的调解并没有达成一致。在护理依赖费用部分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支持了157050元。所以说,护理依赖费用的支持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经过鉴定之后,法院是万全考虑这一部分的赔偿款,而相反的,如果受害人选择私了的时候对这一部分赔偿款更多的是一无所事,从而导致受害人损失了自己理应拿到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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