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是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某农村居民,中学毕业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作,但是不幸的是在滨海新区睦宁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受伤。
【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15日21点,被告驾驶天津市牌照ID小客车沿睦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出事地点掉头时与由南向北刘某乘坐的摩托车相撞,塘沽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书,刘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后刘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共花费58590元,涉及的金额较大,刘某与双方协商不妥,告至法院,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争议焦点】
刘某是河北省农业户口,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业标准赔偿,刘某一方不同意;保险公司不愿赔偿刘某要求的误工时间,刘某要求误工费赔偿至定残前一日。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书上明确规定了刘某的案件在赔偿标准上是按照城镇户口赔偿,主要是刘某在天津居住1年以上,居委会开具证明,刘某在天津由固定工作,主要收入也是来自城镇;针对误工费部分,法院支持赔偿到定残前一日,共赔偿误工费17327元;综合所有的赔偿项目,刘某最终拿到了150036元的赔偿款,比较和解足足翻了一倍。
【案例评析】
很多交通事故中具体的流程并不像对方说的那么简单。说白了就是,很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相关规定一点都不了解,这样的情况下难免对方会有失偏驳,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专业的律师在身边及时做知道,这样的话受害人自己的赔偿就不会再有损失了。拿到赔偿,是事故之后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拿到赔偿款也是我们的业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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