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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过程是不是更复杂?

时间:2016/5/5 15:58: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男,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南横街欣荣馨苑某号;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姜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男,出租车运营者;

      被告天津市某出租公司;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交通事故主要经过:

      被告李某车辆在天津市河西区滨水道与宾馆西路的交汇处车前部与推行电动车的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李某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造成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好后在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

      【判决结果】

      被告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12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035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1563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感谢】

      交通事故追责的关键是被追责方有没有能力赔偿,你想要的赔偿对方有没有能力赔偿,在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只会耗费自己更多的精力。交通事故处理流程都比较清晰,只是相对耗时久,事件琐碎,不懂法的当事人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受害者更好的解决人身损害的侵权问题。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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