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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二次住院费用,肇事方会不会赔偿

时间:2016/5/9 8:5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的二次住院费用,肇事方会不会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邸某,男,住址天津市河北区乌江路义江里;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女,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交通事故主要经过:

201381117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自己名下的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涪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区涪江道与乌江路交口附近时,张某车辆前部与案外人聂女士的车辆发生碰撞,同时造成邸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王串场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伤情:

经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左侧第9-12肋骨骨折、左腰背部皮擦伤、右小腿皮擦伤、头外伤后反应。前期住院7天后回家休养,出院后三天伤情恶化,二次住院,两次住院共18天,出院后遵医嘱定期复查。伤好后在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邸某胸部损伤符合10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需45天,护理期限为20天。

【判决结果】

1.       被告华安保险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

2.       被告华安保险赔偿原告邸某护理费1370元、误工费8268元、残疾赔偿金59252元(2013年天津市城镇年均居民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4390元。

3.       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2610元;

4.       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互补追索。

【案件感谢】

涉及到多方的交通事故,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理清法律关系,到底是应该起诉哪一方,不管是和解还是诉讼,各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费用一定要在诉状中明确的写出,赔偿是自己的,最初的善良最后有可能得到的只是对方的得寸进尺。

对于多次出院住院的情况,注意自己的病历上要写明原因,要不然这很容易在诉讼时让对方的保险公司抓住不放,一再压低赔偿数额。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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