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947年生,汉族,天津市大胡同天奕商城某商铺搬运工,家住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辉家园;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系事故车辆所有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系车辆投保公司。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郭某为肇事车辆车主,该车辆在2014年12月6日19时许,由车主驾驶沿狮子林大街由东向西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至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斯必得门前附近时,与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经交通大队认定,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在交管部门的指定医院就诊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左膝韧带损伤、左腓骨小头骨骨折,原告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11251.69元。根据原告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
现原告张某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提起诉讼,具体要求为:医疗费1125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038元、误工费12613元、残疾赔偿金4245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34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87798.09元。
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车辆保险公司工赔偿原告77254.09元,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182元。双方的交通事故纠纷自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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