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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又闯祸了

时间:2016/5/26 16:0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电动车的普及极大程度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电动车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日益走进大众的视野。电动车的违规行为主要为闯红灯、与机动车抢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违规载货载人等。这些违规行为的存在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电动车交通违法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从而电动车交通违法俨然成为一种常态。

       电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财损后,由于驾驶人本身多为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自身赔偿能力较差,且现有法律只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对电动自行车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造成机动车方索赔难的问题。

       电动车的事故不在少数,今天上午在快速路海津桥由大沽南路去往河东方向匝道处,一辆拉载低温食用豆粕的山东牌照蓝色大货车行驶过程中为躲避桥上行驶的电动车,车辆失控向左侧侧翻,压在桥体护栏上,司机无大碍,车损严重,桥体损伤,造成附近交通严重拥堵。

       这起事故孰是孰非暂且不论,眼下的事实便是事故原因是与电动车脱不开关系的。电动车引发的事故又何止这样一起,该起事故幸运的是并无人员伤亡,车体损伤还可以挽回,大车拖去4s店整修一番便可以恢复如新了。电动车违规上路引发的事故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的隐藏危害越来越大,国家对电动车的管制也应该随之加强。

       从民事责任上,根据我国规定电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但市场上的普遍超过的情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对超标电动车仍按非机动车处理,但鉴于电动车超速行驶带来的危险增加因此法院在认定民事责任时会适当加重电动车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超标的电动三轮车如果动力装置已达到摩托车标准目前交警部门均按机动车处理,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在判定民事责任时也按机动车处理。

       从刑事责任上看,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受伤,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受伤罪判处刑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所驾驶的应是机动车辆,应有交通部门颁发审核的驾驶证照,而国家还未对电动车的归类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必须拥有驾驶证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电动车驾驶人因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的刑事追责,国家还未对此类事件给出明确规定。

       电动车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如果不加以管制,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很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文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电动车加以强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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