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事务所前几天接待的一个当事人,在咨询当天询问自己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拿到双重的赔偿?
原来,这个当事人是在工作出差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占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现在已经出院,定期复查,当事人伤情已经稳定处于恢复期,在和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聊天中,我方律师已经确定当事人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处于九级和十级的边缘,最终的鉴定结果不会有太多的出入,赔偿款也是初步估计为15万左右。但是针对当事人的这个问题,我方解答是该起交通事故没办法拿到双重的赔偿款,但是在交通事故不赔偿但是工伤会赔偿的项目上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所以说该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赔偿将会比单纯的交通事故拿到的赔偿更多,当事人可以放心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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