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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发生事故,如何快速索赔?

时间:2016/6/2 16:2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乘坐公共交通时发生意外事故,这一类的案件类似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但是和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又有一些部分的不同。

        首先是责任人会有所不同,虽然同样是交通事故,而且公交车一般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受害者的角色是乘车人,对应的保险只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数额较少,额度一般在1万-5万之间,如果按照普通流程处理,受害人伤情严重时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另外,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之一,在行驶时有保障乘车人安全的责任。如果乘车人在乘坐时受到伤害,一般切入点是侵害乘车人的健康权,并以此为由按照侵权案件来处理整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方面的专业律师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时,承担保障乘车人安全的责任,但是当发生意外时,司机是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职务行为的,所以当意外发生时公交公司就顺理成章的成为赔偿责任人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董女士的案件便是如此,董女士在乘坐619路公交车时由于司机躲避前方车辆紧急刹车而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董女士被送往天津市第四中心进行急救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肋骨7-10肋骨骨折、肺部感染、左侧液气胸等,住院67天,出院后经鉴定董女士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董女士希望619路公交所在的公交二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万多元,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670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698元、残疾赔偿金4410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72.5元。董女士的诉请经法院立案审理后,各项费用得到了支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董女士的健康权纠纷一案最终有了合理的结果。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国晖律师指出以后类似案件处理的注意事项

        1.理清案件关系,乘坐公交车受伤,扮演被告角色的是公交公司,而不是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可能的拿回赔偿款。

        2.不轻易和解,并不是不支持和解。和解的风险在于公交公司熟知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一切都是陌生的,所以在处理时难免会吃亏。而一旦签署和解协议,如果公交公司不履行职责,受害人再上诉时便不能以侵权为由索要赔偿,那么最终损失的不止一小点。

        3.对受害人来说应当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律师接触的案件较多,对处理程序熟知,在这样的前提先不管是和解还是诉讼受害者才会讨回公道。请律师并不是增加伤者的经济负担,恰恰相反的是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的索赔才能够进行的更加合理,简单的说自己处理的话赔偿款是5万,但是委托律师类操作这件事,那么最终的赔偿款有可能达到10万甚至更高,所以哪一个做法更合理一目了然!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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