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盛某,女,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濒开里某栋某户;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某,男,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代理人秦律师,天津市某律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公司。
交通事故主要经过:
2013年4月14日11时许,代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塘沽濒开里小区2栋附近倒车时与不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盛某无责任。
原告伤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港口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护理依赖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7514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255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68元、残疾赔偿金340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820元、交通费800元。另,代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20000元医疗费。
【判决结果】
本案事实清楚、条例明确,在法院法官的积极调解下,现做出民事调解书,经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5000元,合计115000元。
二、被告代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被告代某承担。
【案件感谢】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的,对于后续的护理费用是可以争取的,但是这样的情况在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和解的时候是不会涉及到这项费用的,所以说保险前期在处理给与当事人的赔偿可谓是少之又少!和解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另外就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所有流程中,事关签字的事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切勿迷糊处理,要不然最后吃亏上当的只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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