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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代理词

时间:2016/11/3 15:2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原告高某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作为原告代理人,结合第一次质证庭内容、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及本次庭审内容,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性质为物件(树木)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某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其是在代业主执行对于涉事树木的养护和管理的职权,应属于涉事树木的管理人。某施工单位与小区开发商签署有小区三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其合同中约定对于小区树木的养护期为三年。因此被告某施工单位也属于为涉事树木的管理人。小区开发商在第一次庭审中就某施工单位提出的涉事树木不在养护合同范围内的问题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在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原告认为上述某开发商也应当对涉事树木致原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被小区中栽种的树木砸到受伤,作为树木管理人三被告均应就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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