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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车主自行定损,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时间:2017/1/19 16:03: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后,车主是自行委托定损?还是必须由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吗?

案例:

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的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全部责任由王某承担,事故之后,王某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之后车辆损失为7万余元,王某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所以王某先行垫付了修车的费用,心想拿到修车单据之后再行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之后的理赔并不顺利,保险公司以修车费用不合理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修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修车发票具有证明力,王某的车损应当以7万余元的金额进行赔付。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金7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定损系保险公司的权利,王某自行委托评估及实际修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依照自己定损金额3万元进行赔付。

二审法院受理了改案件,但是经过分析,该案件事实清晰条例明确,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相关法条:《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三十日。上述“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包含现场勘查及责任核定两方面含义,保险人行使其定损权利亦应在上述法定期间内完成。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及时定损义务,故原审法院依照王某自行评估的结论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被保险人自行定损虽然并无不当,但也不意味被保险人可以任意的定损,如果定损结果存在瑕疵的,那么自行定损的结论就并不当然成立。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作出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并未表示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意见书认定的单价存在过高之处,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尚不能认定该评估意见书的结论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金额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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