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3日傍晚,在天津市津南区的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入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锁骨骨折,右侧肋骨2-5骨折,头外伤。原告张某住院22天后从医院出院。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协商不成,只好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要求赔偿:医药费34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684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5174元,护理费973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8元,合计161357元。
案件经过庭审,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举证,并就赔偿问题进行一一陈述,认为交通事故对我方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些伤害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补偿就能解决的,如果对方就赔偿金额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方会仍旧坚持原始观点,进行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共计10万元。最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过高,要求改判,二审法院最后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的争议点为对原告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固定为一个等级5000元?
本律师认为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并且构成伤残,这个原告的工作、生活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心里、精神压力,因此可以考虑原告的个人具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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