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中出租车车辆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中另外一方);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津KQ****卡罗拉牌出租车与被告杨某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经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杨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之后,杨某对李某的车辆损失拒绝赔偿,一番说辞是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机动车维修损失金额为39700元,车辆维修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为36656元,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庭后向法庭提交了正式的修车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因此原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都应该由报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来承担。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39700元、停运损失36656元,共计76356元。
如果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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