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12年7月6日唐某驾驶的小客车在天津大道中央大道立交桥东侧将郑某撞伤造成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郑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医疗费花费近50000元。双方调解未果,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于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部分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国晖律所律师当庭辩称郑某的医疗费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属于合理损失且提供医院正规医疗票据,故属于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郑某的医疗费属于合理损失,提供了相关票据,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对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部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郑某的医疗费属于合理损失,提供了相关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对于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属于当事人用于治疗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且有医院的票据,属于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