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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7/3/24 13:5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述】2013年12月9日,王某驾车沿污水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交口,遇高某驾驶货车沿学苑路由北向东左拐浯水道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车内乘车人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某不承担责任。某公司为高某所驾驶的货车车主,二者是合作经营的关系,高某向公司缴纳管理费。某公司辩称二者是合作经营关系,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损失由高某承担。国晖律所律师辩称,二者虽有合作协议,但高某向公司缴纳了管理费,属于挂靠关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高某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车辆合同约定的事项分析,高某与某公司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个人向公司缴纳管理费,二者是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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