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2012年9月7日冯某驾驶自卸货车沿河左堤路由北向南行驶遇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事故警察支队作出冯某付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马某,不是本案的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国晖律所律师辩称,保险公司与马某签订保险合同,但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冯某,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马某签订了保险合同,但被投保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被告冯某,原告李某未将马某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虽然冯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冯某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保险公司应给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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