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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拒赔案件

时间:2013/7/1 17:40:54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2012年1月18日,肇事人许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超车的时候,将一名60余岁的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受害人董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到医院治疗,医院鉴定为肋骨骨折,属于轻伤范围。交警部门在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的超车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认任何责任。事故后受害人董某向肇事人许某提出事故处理赔偿要求,许某在赔偿董某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董某其他损失,董某随即将许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在行驶途中超车后与前方的原告董某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成原告身体受伤和财产受到损失。交警执法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在调查后确认事实,同意认定书认定事实。由于法院多次通知许某前往法院庭审,但是许某认为已经赔偿医疗费用拒绝到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缺席做出审理,判定许某赔偿原告杜某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5387.9元,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规: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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