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肇事人姚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进行货物运输途中,途经210国道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上驾驶员王某和乘客杨某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冯某受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上损坏。次日,肇事人姚某被刑事拘留,15日,执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逮捕。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人姚某在驾驶途中没有靠右行驶和对车辆周围驾驶环境观察不到位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在未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车上人员未佩戴头盔和具有严重超载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中,肇事人姚某悔过态度诚恳,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原谅。11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姚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建议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此次事故后,因赔偿受害人损失,导致姚某家庭陷入困境。向姚某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庭审的中,以姚某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犯罪,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且姚某无犯罪前科,在社会表现良好,在主观上属于偶然和过失犯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无前科和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从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和缓刑4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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