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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均未保险,事故人按照交强险强制赔偿

时间:2013/7/1 17:40:55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2011年2月25日,梁某驾驶一辆未挂牌的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未挂牌摩托车在道路上是前后行驶状态,在行驶至事故现场,与刘某驾驶未挂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和三辆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13日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刘某在事故中颅脑受伤严重,是主要死亡因素。

        交通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和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5月18日,死者刘某家属将梁某和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经济损失42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法院确认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失共计41万元,被告梁某承担事故责任的60%,被告吴某和死者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0%,且确认事故三方都未投保交强险。故判定被告梁某和吴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万元,余下赔偿金部分,由被告梁某承担10.2万元,被告吴某承担3.4万元,原告家属承担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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