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判定
时间:2013/7/1 17:40:56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丧失。暂时性丧失是事故造成的损伤在经过治疗后可恢复良好状态。永久性丧失是指事故造成的损伤无法经过治疗来恢复全部功能或只能恢复局部功能。
劳动能力的丧失分为四种等级:
1、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体某部位的器官丧失或影响其功能,需要特殊的器材来维持受害人的生理机能。包括状态为:植物人、高位瘫痪等无行动能力的症状。
2、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体某器官大部分能力丧失或受到影响,导致该器官达到中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如离开医疗护理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包括状态为:局部瘫痪、癫痫等可危害生命安全的症状。
3、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体的某处受到损坏,日常生活中不依赖器材或其他方式护理,具有独自生活的能力,可从事劳动行为。包括状态为:截肢,关节严重障碍等不影响正常生活的症状。
4、小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体某器官局部缺失或轻度影响功能的,日程生活中不需要任何的器械和人力护理,生活中不存在任何障碍,仅在从事特定工作时才会受到影响。包括状态为:轻度听力或视力下降,单指截肢等不影响正常生活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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