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人孙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车胎突然爆胎,导致面包车撞上路面的护栏后与一辆宝马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道路公共设施损坏。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另查明,宝马车辆未按照规定年检,后做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宝马车司机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面包车的车主为李某。
事故后,蒋某将4S店的车辆维修单据出示给孙某检查,要求赔偿宝马车辆维修费用14.6万余元,但孙某对单据提出质疑,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蒋某将孙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实,事故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孙某是有驾驶资格的车辆借用人,借用车辆期间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借用方承担,实际车主不应该担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蒋某与被告孙某按过错承担。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蒋某损失的70%共计10万元,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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