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与一名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张某重伤当场死亡,吴某随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日后,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警部门做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吴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家属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吴某赔偿事故损失5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11万元。庭审中,被告吴某愿意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吴某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强险是保障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且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证驾驶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吴某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3万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4年缓刑,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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