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某矿产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受伤。
杨某在询问工伤定义中的相关规定后,得知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等意外事故,属于工伤定义范围。故杨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鉴定,但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杨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杨某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鉴定报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进行工伤鉴定复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和矿产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但此次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原告杨某是无证驾驶,交警部门作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杨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具有阻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事实经法院核实,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因违反交通管理条例造成的事故损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范围。故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定,向中级法院提出二审诉讼,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定,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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